近日, 织金法院审结一起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告人刘某辉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年7月,被告人刘某辉承接了织金县黔中国际部分木工工程项目,并雇佣他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被告人刘某辉从发包方处先后领取工程款共计50万余元,在支付部分工人工资40万余元后,其拖欠被害人陈某等13名工人工资14万余元并逃匿。年1月18日,织金县劳动监察大队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刘某辉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此后多次联系,其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去向不明。
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辉被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抓获,后被押解回织金。因被告人刘某辉拒不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考虑到被告人刘某辉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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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织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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