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见不鲜,由偷到、斗殴、抢劫、强奸、强迫她人卖淫,到杀人、毀尸,一次又一次地刷新着大家对这个群体的认识。

1:年2月10日,陈某,17岁,因怀疑同学张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黑状”,便趁张某值日时,拿刀朝张某乱戳,致使张某死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

2:年3月13日。北京4名未成年人因绑架人质索要万赎金,并在赎金到手前将人质杀害。于11月11日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在听到法庭判决时,4少年竟然相视而笑,庆幸自己逃过死刑。这4名少年分别是任某(18岁)、南某(16岁)、杨某(15岁)、于某(16岁),犯罪时全部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3:年6月15日漳州市,陈某、胡某伙同另外三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到学校附近的小区停车场内盗窃一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余元。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检察院决定对陈某、胡某不起诉,以收容教养为主。

4:年6月26日,14岁广东吴川少女柯雯去年5月7日凌晨惨遭12名青少年强奸,吴川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发时16岁的主犯董某犯寻衅滋事、抢劫、强奸三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主犯陈某僧犯寻衅滋事、强奸罪,判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其他10名案犯均被认定犯强奸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至4年11个月不等。

5:年10月21日,湖南邵东县小学女教师在学校被害。根据邵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通报披露的信息,3名嫌疑人作案手段惊人:先用棍棒击打女老师头部,继而追打至厕所,并用毛巾捂住女老师口鼻,最终致其死亡。3人搜走财务后,将女教师尸体藏匿在床底,清理现场血迹后逃离现场。3名嫌疑人均为在校学生,年龄最大的13周岁6个月,最小的不满12岁。因3名嫌疑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得报送邵阳市工读学校教育。按照规定,14周岁以下是绝对无刑事责任的年龄时期,而进入工读学校则是收容教养的一种具体方式。

6:年12月2日晚,湖南沅江泗湖山镇人12岁的男生,因痛恨母亲管教过严,持刀将母亲杀死;12月31日发生的湖南衡南县罗某因家庭纠纷而锤杀父母;年1月15日,湖南娄底涟源市13岁严某,因球场踢球产生纠纷,在校园内杀害12岁同学贺某。三人由于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都只被政府收容教养后继续由监护人监管。

7:年10月20日,一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并抛尸绿化带。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政府收容教养。蔡某某不满14周岁,不会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教育。

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本着保护未成年人为原则的一部法律,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但是到如今这部法律却变成了一些违法犯罪之人的“免死金牌”,法律本身没有任何问题,问题在于某些人利用法律漏洞为所欲为。那些真正应该受到保护的青少年反而受到侵害。面对日趋增长的犯罪率和犯罪低龄化,法律条文是否也应该与时俱进,这是值得全社会思考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许多别有用心的未成年人他们并不是不懂法,反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比一般人更加有的“高明”。他们可以在大堂广众之人有恃无恐的说“自己杀人都不会判死刑”“犯事了最多进去教养几年”“我还是未成年人,不用负法律责任”…通过这些话语,我们还能说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不懂法吗?相反,他们懂,并且他们还懂得利用法律,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知道,“未成年”就是他们的一块“免死金牌”,他们中有一群人就是认定了这个,才无所顾忌的使用着这块“免死金牌”,还强调说这是他们“享有的权利”。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获取各方面的信息都更为快捷和方便。同样,未成年人面临互联网上铺天盖地的信息,他们的心智早已不是那个只有书本、报纸、电视的年代可以比拟的。互联网上的信息良莠不齐,他们又“博览群书”,有许多人早已不是我们心中的“未成年人”了。这种揠苗助长式的早熟,导致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知道如何去利用法律,逃避法律的制裁。

我国宋代著名法医宋慈,穷尽一生写就地《洗冤集录》,本着为后人提供借鉴的原则,在成书之日,他却要把它烧掉。原因就在于他怕这本书落入不法之徒手中,导致犯罪手段更加的“高明”,但是他还是把这本书流传了下来,因为他相信“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未成年人是一个大群体,我们不能以偏概全,但是我们也不能纵容他们当中有人自以为有“免死金牌”就可以为所欲为,就可以“横行天下”了…如此下去,只会导致更多的人效仿,出现更多的悲剧,毕竟他们是这个民族、这个社会、这个国家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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