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一批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利用疫情之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非法谋取利益的典型案件。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聚焦口罩等防护产品,强化违法线索排查,坚持露头就打,保持高压态势,及时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震慑违法分子,坚决维护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遵纪守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案例一:邵阳湘中宝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春药店哄抬价格销售消毒液案
年1月30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邵阳湘中宝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春药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于年1月28日从邵东宝来日化店购进由黑猫日化洗涤用品厂生产的HEiMAO84消毒液50件(20瓶/件),共瓶;进价为3元/瓶,购货金额共计元。当事人以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本案调查时,已售出40件,共计瓶,每瓶获利2元,共计获利元,购销差价率达60%。
邵阳湘中宝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春药店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元人民币,并处罚款0元人民币。
案例二:湖南九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临津门店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
年1月31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湖南九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临津门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于年1月28日从邵东批发市场以11.6元/个购进霾克斯牌口罩4盒共个。当事人以20元/个的价格售出,获利元,购销差价率达70%。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元人民币,并处罚款元人民币。
案例三:邵阳市岳某母子借疫情之机兜售“三无”口罩案
1月28日上午,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在双清区东风路口停放的一辆越野车旁有人正在搬运大批口罩。此举引起巡查执法人员的警觉,立即停车上前询问查看,在询问过程中当事人神色紧张,谎称口罩均是买来自用,并准备驾车逃离,被执法人员当场制止。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越野车内共有不同规格、款式的医用防护口罩0余个,均无包装、无中文标识,也没有产地、生产厂家、执行标准、检验合格标志和进口产品注册证等产品信息,属于无任何标识产品。这些口罩如果佩戴后不但不能起到病毒防护的效果,若材质不达标还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将全部口罩暂扣,并将二名当事人带回办公室进一步调查。经调查,二人为母子关系,其中母亲岳某为市区某连锁药店的员工,儿子刘某为外地医药公司业务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后,二人感觉“赚钱”的机会来了,就私自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这批“三无”产品售卖准备大赚一笔,没想到被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逮个正着。
由于涉案金额较大,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湖南华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洞口县大桥药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根据上级交办投诉案件,洞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年1月27日依法对湖南华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洞口县大桥药店进行检查,并对该药店负责人许某进行询问调查,发现该药店年1月23日销售由河北省玉田县唐山双安安全防护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安TM牌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没有制作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湖南华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洞口县大桥药店没有制作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及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于年1月25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价格秩序的公告》有关“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价外加价,哄抬价格,虚假宣传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顶格处罚,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公开曝光”,洞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元人民币。
案例五:邵东市廉桥百分百药店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
年1月26日,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在全国平台投诉,称“邵东廉桥百分百药店销售口罩价25元/个,望市监工作人员调查处理”。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正在以每个25元的价格销售口罩。经查,该药店于年1月23日从长沙以每个16.5元的价格购进个“CM朝美新型防N-亚硝基化合物防尘口罩”,在全国抗击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期间以每个25元的价格销售个,以每个20元的价格销售个。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湘发改价调〔〕48号)文件和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理操作指南》,确定该药店为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邵东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邵东廉桥百分百药店罚款10万元人民币。
案例六:新邵县酿溪镇资滨社区潘卫红卫生室哄抬价格销售“三无”口罩案
年1月29日,新邵县市场监管局接到2起“”政府服务热线市民诉求单及1起“”消费者投诉转办单,反映“新邵县酿溪镇资滨社区潘卫红卫生室口罩涨到25元一个,请职能部门处理。”新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潘卫红卫生室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尚没有销售的标识有“PM2.5”的口罩,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家厂名,无生产厂家地址,无生产日期,无批准文号,无有效期限的塑料袋包装口罩共计35个。当事人交代该批口罩进购价14元/个,销售价25元/个;同时,当事人分别于年1月23日,1月26日,1月27日进购口罩单价为13元/个,1月30日进购的口罩单价为14元/个,进购口罩总数量为个,总金额为29元。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已将年1月23日,1月26日,1月27日进购的口罩以20元/个的销售价全部销售完,1月30日进购的口罩以25元/个销售只剩35个作为当事人自留使用,销售口罩总数量为个,总金额为元。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均是口头上告诉消费者销售单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新邵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人民币,罚款元人民币。
案例七:湖南省绿森林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
年1月29日,绥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绥宁县川石绿森林大药房口罩70元一包,每包20个,举报人认为价格贵了,请职能部门查处。经负责人批准,绥宁县市场监管局于年1月29日对当事人湖南省绿森林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哄抬价格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调查认为,当事人以22元/包价格购进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蓝色)和以28元/包价格购进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白色),尔后,分别按照40元/包和70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额分别达到了81.8%和%。
湖南省绿森林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全国上下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非常时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规定,绥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元,罚款元,两项合计罚没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当事人所属的绥宁川石店停业整顿。
案例八:邵阳景园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宝兴大药房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
年2月1日,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国务院“互联网十督查”平台留言事项(新型肺炎专项第三批70项)序号33》(市政督函〔〕10号)后,执法人员立即对邵阳景园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宝兴大药房进行检查,并于2月1日依法对该药房法人代表彭广军进行调查询问,彭广军供述该药店出售的“保为康”口罩是从长沙市高桥市场购买的,一共购买了20个,购进价格10元/个,没有发票。执法人员调取该药店的收银电脑台帐,台账显示疫情发生前同类口罩进货单价是4元,而该药房以15元/个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该药房负责人彭广军供述“保为康”口罩进购价为10元/个,但该药房不能提供该批次“保为康”口罩进购票据、数量、销售记录等依据,对销售“保为康”口罩情况也未记入财务账册中,邵阳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该药房以10元/个价格购进“保为康”口罩不予采信,认定该药房销售来源不明口罩,且高价销售,认定为哄抬物价,并于年2月1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哄抬价格销售口罩的违法行为,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理操作指南》的规定,适用从重处罚,对该药房拟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00元)。
案例九:隆回县特佳大药房哄抬物价、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年1月26日,隆回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交办的隆回县特佳大药房高价销售口罩被网络平台“湖南日报”曝光,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年1月24日至1月29日期间分别以5元/个的标准对外销售N90口罩10个,以10元/个的标准对外销售N90口罩个,以15元/个的标准对外销售N90口罩26个,以20元/个的标准对外销售N90口罩个,共对外销售N90口罩个,其中N90口罩购进价为5-13元/个;该药店又于年1月24日至1月29日期间以1.13元/个购进一次性普通医用口罩个,按1.5元/个的标准对外销售个,按2元/个的标准对外销售个。执法人员另外还查获了该药店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长春宝口服液、蛹虫草北冬虫夏草等商品未明码标价。
隆回县特佳大药房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和哄抬价格销售口罩行为,隆回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药房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该药房未明码标价行为拟罚款元人民币,对哄抬口罩价格行为拟罚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十:隆回县金鑫大药房哄抬物价和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年1月24日,隆回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价格举报投诉,执法人员对隆回县金鑫大药房检查发现其高价销售口罩及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1月20日至1月29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分别以4元/个、10元/个、20元/个、30元/个、40元/个的标准对外销售一次性普通医疗口罩,这些口罩分别以1.2/个、2元/个、6.8元/个及7元/个的价格购进,由于当事人的销售数据不准确,其违法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药房肺宁颗粒、鼻炎康片、小儿化痰止咳颗粒等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药房商品编码为的一次性口罩年1月22日的销售价格是10元/袋,年1月24日的销售价格为20元/袋。
隆回县金鑫大药房在购进价格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哄抬价格销售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鉴于当事人药房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间,社会影响范围大,根据《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隆回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行为拟罚款人民币元人民币,对哄抬价格行为拟罚款50万元人民币。
来源丨邵阳新闻网
作者丨朱煦东
编辑丨李碧玉审核丨刘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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