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邵政复决字〔〕12号

申请人:唐XX,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湖南省邵东市XXXXXXXXX。

被申请人:邵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湖南省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福星路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振宇,该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年2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予以撤销一案,本机关经依法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答复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年2月16日驾驶牌号为湘E1EE48面包车,在途经国道徐家铺路段时,接受被申请人的执法检查,以他有拆卸车辆后排座位的违法为由,对他作出编号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自己只是拆卸了自己车辆的后排座位,且在年1月17日是同一台车,同一地点,在接受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时,申请人就已经拆卸了车辆的后排座位,故质疑被申请人对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不服,遂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公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所述基本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年2月16日上午驾驶湘E1EE48小型面包车,在途经邵东市G国道与黑田铺交叉路口路段时,接受被申请人的执法检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把该车辆的后排座位拆卸掉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对车辆恢复原状。申请人不服,也没有去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而是申请行政复议。另外,申请人年1月17日,驾驶湘E1EE48小型面包车,在途经邵东市G国道与黑田铺交叉路口路段时,接受过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为了装运货物方便,拆卸了车辆的后排座位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合理。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处理结果不一致是其认识错误。本案中,申请人事实上是实施了两个交通违法行为,即非法拆卸车辆座位和超载人员。申请人虽然是在同一辆车,同一路段接受了被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但是由于被申请人对他的两个交通违法行为发现的时间不一致,被申请人对他的两个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分别处理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而且申请人在接到被申请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并没有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并没有对其涉嫌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据此,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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