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题
建筑市场农民工较多、流动性较强,建筑工人实名制后普遍缴纳工伤保险,有的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工人购买了建筑团体意外险。那么,建筑工人被认定工伤后能否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意外险理赔?
相关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建筑法(修订)》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12.29)》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律师提醒
1.在工伤保险未被强制实施前,年的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在工伤保险成为法定强制性保险后,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成为商业保险。建工团体意外险的全称是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是建筑安装等行业为其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建工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不记名的团体意外险,它以工程造价、保障责任、保额来计算保费的,也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中载明。
2.工伤保险是强制购买的社会保险,其理赔主体是社会保障机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建工团体意外险是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其理赔主体是保险公司,适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
3.虽然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都是企业职工,但是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数额和项目会比工伤保险要少,其赔偿内容主要有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一般不包括被保险人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4.若企业只为职工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并不当然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人身伤害意外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受伤职工获得意外伤害险理赔后,仍然有权利向企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受伤职工获得意外伤害险理赔的部分,应当从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抵扣还是不予抵扣获得“双赔”?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年7月,安民重、兰自姣之子安东卫在水湾公司任职,担任大管轮职务。年8月22日,水湾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安东卫在内的48名船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为额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60万元,保险期间为年8月23日至年8月22日。年8月5日,安东卫工作的船舶遇险侧翻,包括安东卫在内的8名船员遇难。年3月16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安东卫遭受事故伤害情形属于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安民重、兰自姣作为安东卫的法定继承人,请求法院判令水湾公司支付拖欠安东卫的工资及奖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观点
年9月1日至年8月5日期间,安东卫受水湾公司聘用在“中洋26”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安东卫与水湾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水湾公司没有为安东卫购买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的规定,水湾公司应向原告安民重和兰自姣支付安东卫依法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水湾公司虽然为安东卫购买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与安东卫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在聘用期内如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但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协商予以免除。安民重和兰自姣以意外伤害保险单受益人身份取得商业保险赔偿金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水湾公司关于安民重和兰自姣已取得60万元商业保险金即无权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金的抗辩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粤民终号
案例二
裁判摘要
受伤职工从保险公司所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款应抵扣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曾正求于年8月26日到联合公司承建的邵东金旺国际商贸城工地从事木工工作,联合公司也未为曾正求投保工伤保险。年9月30日,曾正求在工地用砂轮机磨螺杆时不慎被砂轮片击伤左眼,导致左眼球破裂、眼球穿通伤等。年5月4日,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曾正球作出工伤认定。年12月23日,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曾正求为“伤残柒级”。联合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曾正求遭受事故伤害后,保险公司赔付曾正求意外伤害保险款.71元。曾正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支持了曾正求的主张。联合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支持联合公司将意外伤害险理赔款项抵扣曾正求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观点
联合公司未为曾正求投保工伤保险,致使曾正求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联合公司为了自身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该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为联合公司,曾正求代表联合公司从保险公司所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款应予抵扣联合公司应当支付曾正求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来源:()湘民再号
编辑:阮明心审校:李洋审核: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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