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年湖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并公布十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小编特别梳理一下,看看,行政机关执法“对”与“错”。

典型案例一

“低地价”“零地价”变相卖地违反规定

政令前后不一自行纠错当尊重

年,某房地产公司竞得道县政府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道县规划管理委员会同意,该宗地建筑容积率由挂牌出让时规定的3.0调整为3.89,增加建筑面积36,平方米,该补交土地出让金.28万元。年7月,道县政府为了鼓励兴建高层建筑,作出了补交土地出让金80%返还的奖励规定。年7月,道县财政局兑现公司奖金.02万元。年,道县政府认为奖励政策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废止,并决定撤销并收缴对该公司违规全部奖励资金。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道县政府以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违反了前述规定。道县政府后又决定撤销并收缴违规奖励资金,属依职权自行纠错行为,具有合法依据。但如果该行为对该公司的权益造成其他损害,道县政府应用合适的方式进行依法补偿。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但是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要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利和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典型案例二

行政征收必须公平给付

法定的补偿义务不能强行设“槛”

因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和衡茶吉铁路建设工程,需征收衡阳大荣公司的土地及建筑物、附属设施等。年11月16日,原省国土资源厅、原湖南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衡茶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茶吉铁路公司)作为委托方,原衡阳市国土局、珠晖区政府作为受委托方签订了省五方协议。付款方法由原湖南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补偿费用总额的70%,按协议要求全部腾地并且新址重建经甲方验收后,再付给补偿费用总额的30%。年12月29日,大荣公司收到70%补偿款。大荣公司搬迁后,未异地重建,故省里未将余款拨付。大荣公司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只是异地重建的有关费用不必给付,并不能因此免除对大荣公司的法定补偿义务。

法定的补偿义务不能免除,依法必须给付。

典型案例三

厘清土地权属纠纷

遇到争议不能简单“一撤了事”

年4月,永顺县灵溪镇韩某购买了向某的宅基地,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随后,劳某也购买了向某另一块宅基地,双方房屋建成后,劳某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从县国土局给韩某绘制的宅基地平面图上表明双方相邻处隔有一空隙。几年后,劳某申请扩建房屋,扩建中将与韩某相邻处的空隙砌了墙。年11月,劳某将房屋卖给高某琴,高某琴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县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将劳某国土证作废,并停止办理劳某转让给高某琴的变更登记手续,湘西自治州政府复议维持县政府的处理决定。高某琴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的实质是劳某在扩建房屋时将墙壁砌在韩某房屋墙基上而产生的,不属于土地权属纠纷。判决撤销永顺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湘西自治州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审法院向永顺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函,指出了政府在本案争议处理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厘清了争议实质。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要正确指引行政机关适用相应程序依法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地“一撤了事”。

典型案例四

顺风车搭载是合乘共享

与非法营运无关

年5月17日,曾某波通过滴滴平台接到一笔搭载顺风车的订单,等待红绿灯放行途中,被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中拦截,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违法为由,扣押了曾某波车辆,并拟作出罚款二万元的处罚决定。曾某波不服,诉至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曾某波利用网络平台预约载客行为应认定为顺风车搭乘行为而不是非法营运行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本案明晰了顺风车合乘的法律“盲点”,对促进新型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五

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

也能“占”规划建设的“道”

路某系东塘电信小区的业主,受该小区相关住户的委托,向雨花区住建局提出了加装电梯的申请,年4月9日,雨花区住建局受理申请。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花区分局出具审批意见时,认为该加装电梯项目压占城市规划支路,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路某遂起诉。

长沙中院认为,“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中的“城市道路”应是已建道路,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花区分局主张包括规划建设但未建设的道路,没有依据。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加装电梯已成为很多老旧小区居民特别是老人急难愁盼的问题。本案从合理平衡公私利益冲突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对尚未发生的规划实施,应该让位于现实的迫切的人民群众重大生活需要。

典型案例六

认定申请期限起算点

行政复议才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年12月15日,某湾公司申报增值税税款为万元,当年12月18日,公司实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5万元。年1月,某湾公司因涉嫌非法采矿,公章、财务资料被岳阳县公安局扣押,直至年10月17日才返还。年10月9日,某湾公司向岳阳县税务局申请退还.5万元预交税款,后者于年1月9日签署“情况属实,未予办理税收清算”的意见,但一直未作出处理。某湾公司因不服岳阳县税务局不予退税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年5月21日,岳阳县法院以税务行政行为需行政复议前置为由,裁定驳回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年7月11日,某湾公司向岳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岳阳市税务局以超过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由,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某湾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应根据某湾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针对的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计算起算点。1.某湾公司针对岳阳县税务局提前征税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针对该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起算点,应以某湾公司缴税时间,即年12月28日为起算点。年1月,某湾公司的公章、账本亦被公安机关扣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客观上存在一定困难,属于不可抗力,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自公章、账本等被返还的次日(年10月18日)起继续计算。某湾公司于年1月22日才首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之前,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2.某湾公司要求岳阳县税务局履行法定退税职责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某湾公司于年10月9日向岳阳县税务局递交《申请报告》,没有超过《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三年申请期限。岳阳县税务局收到后并未告知某湾公司按照何种流程申请退税,还在退税报告上签署了有歧义的意见,足以让某湾公司相信岳阳县税务局受理了其退税申请,无需另行办理退税手续。岳阳县税务局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时间(年1月9日)应作为岳阳县税务局接到上诉人某湾公司退税申请之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某湾公司可自岳阳县税务局接到退税申请30日后申请行政复议,即针对岳阳县税务局不予退税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起算点,应以年2月10日为起算点。某湾公司向法院首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自其起诉之日至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送达之日(年1月22日至年5月21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某湾公司于年7月11日向岳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岳阳县税务局履行法定退税职责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岳阳市税务局依法应予受理。综上,判决撤销岳阳市税务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受理某湾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系涉及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的典型案例,聚集了法定申请期限起算点的认定、对法定申请期限予以扣除或延长的特殊情形等问题。对于促进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着积极的作用。

典型案例七

“钓鱼执法”有失公允正当

行政处罚也得依法依规

曾某荣系浏阳市烟花爆竹经销商,金某军系邵东市黄陂桥乡金星村人,案发前并不相识。金某军获知曾某荣联系方式后联系曾某荣购买烟花爆竹,曾某荣于年6月23日下午驾驶货车运送件烟花爆竹至邵东市黄陂桥乡。二人商议由金某军独自驾驶曾某荣的送货车前往仓库卸货,金某军将送货车驶至黄陂桥乡江边村弃车离开。曾某荣见金某军送货未返又无法联系,于当日22时报警被骗。邵东市公安局民警按熟人电话举报将该车扣押,并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为由立案。曾某荣遂以邵东市公安局涉嫌“钓鱼执法”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裁定,邵东市公安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存在未全面调查核实违法事实,举报线索来源不明,有悖平等原则。邵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予以撤销。

涉“钓鱼执法”案件的审查应遵循执法过程正当性、处罚适用平等性原则。

典型案例八

因“非法捕捞”丧命不受保护

正当执法行动有司法呵护

年7月23日晚,东安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渔政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开车经过白牙市镇湖塘大桥时,发现桥下有人疑似非法捕鱼。执法工作人员即分两组进行检查和查看,几分钟后,执法人员听见河边传来有人落水呼救声。三名执法人员当即下河救人无果。直到早晨7时许,救援人员才将落水男子荣某展尸体打捞上岸,调查发现,执法时,荣某展正在捕捞野生蛙类。荣某展家人要求赔偿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认为,东安县农业农村局作为渔政管理和执法的职能部门,在辖区禁捕水域开展渔政巡查执法活动,属于正当合法的履职行为。荣某展为了逃避执法检查跳河意外身亡,与被诉行政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提起的赔偿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九

房屋征收面积不能随意说了算

公示确认做到被征收人无异议

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下称某县征补办)于年10月31日发布兰园片区地块拟征公告后。成某某的涉案房屋在拟征收范围内,经评估机构实地查勘,公示案涉房屋证载面积为95.82平方米,产权面积为99.38平方米。某县政府确认被该征收房屋住宅改作商业用房(以下简称“住改非”),以85.18平米的面积计算,补贴元。成某某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县政府认定案涉房屋实际经营面积为85.18平方米,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被征收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的确定需经被征收人的直接认可或者经过公示给予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才能确保被征收人的征收利益。

典型案例十

强制拆除补偿“一分不能少”

“狮子开口”诉求同样需引导

黄某拥有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长虹大厦三个商业门面,面积共计.76㎡。年10月14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双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年4月14日,雨湖区政府委托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将长虹大厦进行强制拆除。雨湖区雨湖路街道赔偿黄某元。黄某对行政补偿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及时督促雨湖区政府对应该补偿的项目全面进行仔细核算和认定,依法维护黄某合法权益。坚守法律底线,引导黄某放弃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年6月16日,黄某与雨湖区政府就行政赔偿事项达成和解协议,撤回起诉。

本案是一起因房屋征收引发,长达四年未化解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将工作重点放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上,根本性解决诉讼背后的实体性权益问题。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作者/来源:湖南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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