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彭慧,男,年出生,原任绥宁县革命老根据地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绥宁县民政局计财股负责人兼出纳。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于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慧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邵东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刑事判决。公诉机关在抗诉期内提出抗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4日裁定发回重审。邵东县人民法院于年7月23日重新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彭慧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于近期宣判。
邵东县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
(一)、年年底的一天,绥宁县民政局原局长申某(已起诉)让被告人彭慧给他买一台照相机。两人商定购机款以虚报困难救助金的方式从募捐账户套取资金予以解决。
被告人彭慧花费元通过袁某为申某购买了照相机、镜头及三脚架等配件后,陆续伪造了35份困难救助报告,报申某审批同意后,以报告中的虚假救助对象的名义打领条领取救助款,共套取元;被告人彭慧套取资金后又给了申某1万元,余款据为己有。
在年年初至年期间,被告人彭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伪造肖玉良等11份困难救助报告,报经该局纪检组长唐学群审批后,以报告中虚假的救助对象的名义打领条套取救助款,共套取了元据为己有。
(二)、年年底,绥宁县民政局确定被告人彭慧及杨某(另案处理)负责江口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项目建设。
被告人彭慧及杨某、申某共同商定从该项目工程款中套取资金。
被告人彭慧同袁某(另案处理)商定由袁某采取降低项目的设备配置等方法来套取资金。
该工程竣工结算后,袁某于年8月按照先前的约定给了7万元现金给被告人彭慧。
被告人彭慧与杨某各分得2.2万元,分给刘某1.6万元、申某1万元。
年2月,被告人彭慧等人听说省里要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因担心被查处,又将该7万元退还给了袁某。
二、挪用公款
被告人彭慧与做工程的老板杨某是朋友,年春节期间约定被告人彭慧借款给杨某使用,杨某按2分的利率(月息2%)支付利息。
之后,被告人彭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于年2月1日、2月7日、2月20日从绥宁县民政局募捐办账户取款10万、6万、4万元共20万元,分别于同年2月1日、2月7日、3月25日存入自己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
同年3月26日,被告人彭慧将该20万元转账到杨某的账户,直至彭慧案发杨某未将该款归还被告人彭慧。
至年,被告人彭慧共获得利息14.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彭慧年3月10日从绥宁县水口乡学校调至绥宁县革命老根据地工作办公室工作,年8月29日任绥宁县革命老根据地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后任绥宁县民政局计财股负责人。
年6月22日,被告人彭慧因涉嫌受贿被中共绥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在审查期间,彭慧主动交代了自己利用虚假报告侵吞困难救济金、套取私分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工程款、挪用公款等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问题,并有立功表现。年1月24日,彭慧妻子袁丽萍受彭慧委托到绥宁县退赃元。
法院判决
邵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套取17.31万元公款,其中10.31万元为救济金,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彭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慧犯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邵东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彭慧在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慧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慧已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慧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慧有自首与立功情节,并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邵东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慧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彭慧的违法所得元(其中贪污所得元,利息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彭慧将挪用的20万元退赔绥宁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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