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湖北省咸宁市发生3岁半女童被遗忘在校车内致死事故仅7天,一起类似的悲剧再次刺痛了公众的神经。
年5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大茂镇的一名4岁半男童在乘坐校车到达幼儿园之后,被工作人员遗忘在密闭的校车内长达5个小时。待工作人员发现时,男童已经昏迷不醒。随后,医院救治无效,不幸离世。
短短10天时间之内,接连发生两起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致死事故。人们在感到痛心的同时,不禁追问,本该守护儿童出行安全的校车,何以一再上演同样的悲剧?
被遗忘的孩子
被遗忘的安全
在电话里接到儿子昏迷的消息时,父亲周某“整个人就蒙了”。
对周某一家人来说,年5月30日,原本是一个如往常一样的日子。当天早上7时左右,周某和妻子蔡某将儿子送上校车,然后开始了各自的工作。按照正常情况,校车会在8时30分左右到达“金色摇篮”幼儿园,孩子们也将由此开始一天快乐的园内生活。然而,令夫妻二人没有想到的是,幼儿园在当天下午突然打来“孩子昏迷了,医院。”
医院之后,看到孩子“眼睛红肿、不眨、流眼泪,手脚冰凉”。医生告诉他们:“孩子因长时间被困在车内,缺氧、缺水、呼吸困难,身体多个器官已经衰竭,随时有生命危险。”按照医生的建议,该男童被转院救治。经过40多个小时的全力抢救,6月2日上午,男童不幸离世。
“孩子在车内被发现的具体时间是5月30日下午1时30分,而我是在当天下午2时45分接到幼儿园的电话。”男童的母亲蔡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5月30日下午,其他学校的工作人员为筹备“六一”儿童节活动,来到“金色摇篮”幼儿园借用校车。当司机打开车门上车时,发现了被遗忘在车内的孩子。蔡某认为:“这是老师和司机的严重失职。”与此同时,“金色摇篮”幼儿园相关负责人也接受了媒体采访。据介绍,该幼儿园于年创办,此前从未发生过类似事件。涉事司机是近期才招聘进园的工作人员。
据媒体报道,事发后,万宁市委宣传部发布了官方通报:经调查,5月30日上午,司机文某驾车接送幼儿,幼儿园老师符某跟车接送。上午9时许,司机文某完成接送任务后,开车回去休息。由于接送司机、接送老师、所在班的班主任在接送衔接过程中严重脱节和失责,导致中班一幼儿滞留车中。司机中午开车时发现幼儿,医院进行抢救。医生诊断该幼儿中暑脱水,处于昏迷状况,随后将医院治疗。
6月3日,万宁市委宣传部对该事故发布了《情况续报》。根据最新的调查结果显示,该幼儿园接送车辆为违规运营车辆,是“金色摇篮”幼儿园向万宁市某公交公司承租的一辆中巴公交车,未在交警大队车管所备案登记校车驾驶资格,接送司机文某也未曾受过安全教育培训。目前,涉事幼儿园已被暂停办园,万宁市教育局学前办负责人已被免职。当地教育部门表示,将在充分尊重家长意见的基础上,妥善分流相关孩子进入其他幼儿园。
与此同时,当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幼儿园园长张某、班主任林某、接送老师符某、接送司机文某进行立案侦查,并对符某、文某、林某进行刑事拘留。因张某怀有8个月身孕,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截至本刊记者发稿时,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悲剧重复上演
校车事故谁之责?
“把孩子遗忘在校车里闷死,是成人世界最可耻、最不可饶恕的遗忘。”在《中国青年报》编委、首席评论员曹林看来,这种“遗忘”包括两层含义——将孩子遗忘在校车里,以及不断遗忘这样的悲剧。
事实上,此类事故并不算公众视野下的新鲜事,而是早已有迹可循。本刊记者以“校车、遗忘、死亡”等词语为关键词,通过搜索引擎梳理发现,近年来,各地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致死事故屡屡见于新闻报道,且大多集中在夏季发生。
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的一名两岁女童在早上上学时被遗忘在校车内,直到下午4时30分才被发现,不幸窒息身亡。
年8月2日至年9月13日,安徽省安庆市,海南省三亚市、海口市,湖北省荆州市等地连续发生了4起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致死事故,导致5名3岁至5岁的幼儿身亡。这4起事故均是校车将孩子送到幼儿园后,跟车教师未清点下车幼儿的人数,导致幼儿被遗忘在车内窒息身亡。
年6月,湖南省邓州市邵东县的一名3岁女童被遗忘在校车内,7小时后中暑身亡。
年5月,河南省邓州市汲滩镇的一家民办幼儿园私自租用车辆接送幼儿,将一名3岁幼儿遗忘在车内窒息身亡。
年8月,安徽省安庆市一名不到3岁的女童被遗忘在校车内,8个多小时后身亡。
年夏天,河南省泌阳县、山东省沂水县等地均发生了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致死事故。
年6月,湖南省临澧县的一家民办幼儿园发生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致死事故。
年6月28日至年7月13日,河北省接连发生了4起同类事故。
年5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的一名4岁男童被遗忘在校车内,8小时后身亡。
……
据媒体报道,密闭车厢在被阳光直射一小时后,内部的温度可上升20℃以上。即使车外温度为26℃,车厢在经过30分钟暴晒之后,车内温度也将达到42℃。高温环境下,幼儿的体温会迅速上升。幼儿体内水分流失的速度远远快于成年人,更容易发生“热射病”,即由体内热量过度积蓄而引发神经器官受损,直至死亡。高温环境下,若幼儿待在密闭车厢内的时间达到15分钟,大脑便会受到损伤。当幼儿的体温达到40℃时,体内器官会停止运行;体温达到41.6℃时,幼儿将会死亡。
令人唏嘘的是,就在海南省万宁市发生这起事故的前两天,年5月28日,国家教育部发布了《细心用心上心,坚决不把孩子遗忘在校车内—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年第3号预警》,提醒学校、校车运营单位及师生家长落实安全乘车责任,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坐校车的人身安全。但此后的事实证明,这一预警并未真正发挥普遍的警示作用。
对校车安全来说,年是关键性的一年。这一年,两项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发布实施。同年全国两会期间,“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孩子们的人身安全”首次被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同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校车”的定义和标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同时,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校车应当取得许可,车辆应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关于接送司机和接送老师,《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同时,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等。
“现在的问题是相关规定没有完全落实到校车安全工作的各个细节上。”曾经参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起草专家座谈会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随着行业规范、运营管理的日趋完善与校车产品的逐步升级,我国校车行业正在慢慢走向成熟,保有量持续提升。”在年中国校车行业高峰论坛上,我国校车行业专家罗永昌表示,年或年,我国校车市场可能出现新一轮购车“小高峰”。因为,“二胎”政策实行之后,我国将迎来儿童上学和校车更换的新周期。
面对不断增长的现实需求,落实校车安全责任、解决校车安全问题刻不容缓。
厘清法律适用问题
发挥个案示范效应
“除了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以外,校车超载、超速、未进行注册登记、不符合安全标准、校方非法办学、拒绝执行整改要求,以及司机没有驾驶资格、违规驾驶等问题,均严重威胁着校车安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员姜楠告诉本刊记者,“从司法实践来看,校车安全事故多发于幼儿上下车期间及车辆行驶过程中。校车安全案件主要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及玩忽职守罪。其中,争议最大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涉校车安全案件适用该法律条文,外界存在着量刑过轻的质疑。对此,姜楠认为:“刑罚目的兼具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双重价值。公众对刑事裁判的期待相对较高,但刑罚的威力不在于严厉性,而在于普适性。从既有判例来看,虽然个案量刑不存在畸轻问题,但面对校车安全问题愈发严峻的现状,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以考虑在量刑方面适当收紧,以发挥个案的示范效应。”
在涉校车安全案件追责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针对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致死一类案件,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徐立伟介绍,此类案件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复杂,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细节进行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首先,要考虑校车的所有权问题,以确定校车与幼儿园之间的关系。然后,进一步考虑接送司机、当值老师与校车所有权人、幼儿园之间的关系。在综合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相应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家属与幼儿园之间存在教育合同关系,因此,可以请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包括损害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受害人家属也可以请求接送司机、当值老师、幼儿园或校车所有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认定各方过错方面,车辆的性质、运营资格,当值老师和接送司机的行为等事实,是判断各方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大小的主要因素。“当然,具体个案中如何确定各方责任,还需结合案件的事实细节予以判断。”徐立伟说,“由于此类案件存在合同和侵权竞合的情况,建议当事人选择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期封面及目录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中国审判》杂志年第12期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z/16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