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年11月28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38号),涉及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药罚〔〕38号
当事人: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C
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廉桥镇太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桥保
年6月17日,本局收到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YPW、YPW,标示生产单位: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和常德明德医药有限公司,品种:连翘,批号:、,不合格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上述连翘应为劣药。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现场对被监督抽检的上述批号产品进行了确认。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
经查明,你公司生产销售上述两批号中药饮片连翘的违法所得为.81元,货值金额为.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
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你公司《销货清单》打印件10张、《批号、连翘批生产记录》复印件各1份、你公司批号为、连翘销售流向表打印件3页、你公司召回情况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批号为、连翘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
3.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原件2份(报告编号:YPW、YPW),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批号为、连翘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年11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38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批号连翘kg;
2.没收违法所得.81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计.17元。
上述罚没款合.98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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