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两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进入人们视野,一起是13岁男孩杀死小女孩的案件,另一起是初中生用砖头打伤老师的案件。

此类案件,网友都会讨论师生关系、发泄情绪、主张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等。

其实都是老生常谈了,现实中的师生关系不会因为网上的讨论而变好或变坏,还需要现实中师生的共同努力,发泄情绪没有实际的意义,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是仅仅通过网友们不严谨的讨论就能修改得了。

这回来说下我一直担心的模仿犯问题,因为不是犯罪学专业的,所以也只能简单聊聊,抛个砖:

秋叶原无差别杀人事件

第一次得知模仿犯的概念是在数年前阅读关于日本“秋叶原无差别杀人事件”相关文献的时候

年6月8日的秋叶原,穿着lolita服装的少女,电玩中的“宇宙人”,模仿各类游戏的coser,一片人山人海,所有人沉浸在“步行者天国”的欢乐中。

12时30分,一辆五十铃牌白色厢式卡车行驶到秋叶原电车站附近十字路口时,突然疯狂冲进了步行街,3个游人被猛地撞飞。

车上跳出一个身穿米色上衣、手持尖刀的男子,带着冷酷的微笑,冲上去骑在一位被撞倒的男子背上猛刺,他又发出一阵野兽般的咆哮冲进人群,见人就刺,老者、少女、警官...

人们还没来得及反应就已经纷纷倒在血泊中。

17人被刺倒,其中7医院后死亡,5分钟后凶徒加藤智大被警察逮捕。

实际上这起无差别杀人案发生前20分钟,加藤智大就在网上发布了名为“我将在秋叶原杀人”的帖子,作为犯罪预告,但事件发生前没人把这个当回事。

事件发生后,警视厅开始重视犯罪预告现象的应对。

在事件后的年,不断有人发出模仿的犯罪预告:

年6月9日,有人在网络上宣称要在东京丰岛区池袋杀死人。

年6月9日,某大学生通过网络预告:我要模仿秋叶原无差别杀人事件,在广岛市区大街杀人。

年6月14日,一名17岁女生在网上以男性的口吻预告杀人:我从加藤事件中感到了和他的共鸣,明天我要在九州的某车站杀人,死亡人数要创造历史!

不论是否真的有杀人的策划意图,这些人都被处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即使时间到了年,犯罪预告依然出现在网络上。12月12日,一名自称为“人口削减计画”的网民在Twitter上发表推文称:我的人生可能就此到了终点,我将会在明天或者明后天在东京车站进行无差别杀人游戏,目标为任意10个人。之后我将自行了断。这次报复的目的是针对社会和女人。

秋叶原无差别杀人事件也被称为犯罪预告的鼻祖。

同时该事件毫无疑问地揭示了一条真理——人类的本质是复读机。

模仿犯罪的基本要素

模仿犯罪的产生需要满足三个基本要素,即:

有可供模仿参照的样本该模本被广泛传播与样本相似的模仿主体存在我们一个一个来看,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满足这几个要素。

可供模仿参照的样本——简直太多了,得益于当今发达的通信技术,人人都可以成为媒体,即使是豪车堵路这种单独来看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事件,被放到网上都可以产生巨大的舆论效应。

而如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消息,由于未成年人在量刑方面的“天然优势”,人们难免会代入受害者的角色,产生恐慌,导致近年此类消息如病毒一样传播,越来越多地被呈现在公众面前。

可查报道的案例如

年12月4日湖南邵东县高三生当母亲面杀害老师案

年1月18日广东番禺市11岁女孩被杀案——此案凶手韦某曾于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至本案,凶手时年19岁。

年6月13日四川13岁少年为抢夺苹果手机泼汽油烧伤女老师案

年7月18日广西梧州岑溪市三姐弟遇害案

年7月26日陕西三原县劫杀老师母女案件

年12月2日湖南益阳市沅江泗湖山镇小学生弑母案

年12月31日湖南衡阳市13岁少年锤杀双亲案

年3月18日,江苏建湖县13岁弑母案

这些案例,有的因为未满14周岁,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的满了14周岁,但未满18岁,即使手段再残忍也不能判处死刑。

相关事件不胜枚举,都可检索,对网民公开,属于“可供模仿参照的样本”。

第二个要素:

该模本被广泛传播——这一点也是没有争议的,此类未成年案件一经报道都容易成为社会热点,原因一方面事件与普通公民息息相关,容易产生受害者代入感,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一刀切的规定确实极其不科学、不合理,容易引起争议。

传播过程中,网友们的讨论和各路大V对法律都会进行解释,两条简单的结论就会完全暴露在公众和未成年人面前:

14岁以下不论犯什么罪行为都没有刑事责任未满18岁不管犯什么罪都不会判死刑。

第三个要素:

与样本相似的模仿主体存在——这个也不用说了,我们每个人都是从“相似的模仿主体”过来的,未成年人在我国人口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当人们认清了情境、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以后,他们就能在这种预示性的先行事件的基础上,来调节他们的行为。——班杜拉

三要素齐全,犯罪的手段、诱因被广泛传播,犯罪的罪恶感被淡化,最终结果就是模仿犯罪的产生具备可能性。

一则典型案件

“反正我是未成年”

年2月9日,四川宜宾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情,一辆车因为违停问题被民警处理,过程中车主的妻儿不满民警并阻挠其执法,车主的儿子更称:“反正我是未成年!”

最终车主和妻子被处以行政拘留若干日,其儿子因未满16周岁,免于拘留。

这起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是未成年模仿行为,只是没有到犯罪的地步,但是显然利用了现行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

假设这个儿子当时做出更加过激的行为,比如殴打民警,只要不致其重伤,也没什么责任,因为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及以上才需要负刑事责任。

这个事件反映的问题在于,如果有人在看过了前文相关新闻报道的情况下,刻意利用自己的年龄来实施犯罪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办?

对媒体和家长的要求

传媒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如果控制不当!其为‘恶’服务的可能性会跟各大——拉扎斯菲尔德

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公家机关似乎无计可施。

普通公民又该如何应对?寄希望于修改法律,降低并完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修法不是一朝一夕,而且学界也还没有达成共识。

现在能做起来的只有在媒体传播阶段进行限制。

有学者在针对法制类电视节目和犯罪模仿效应之间影响的研究中提出如下意见,个人表示非常赞同:

节目选材要有针对性,对于某些暴力、恐怖细节选择性地放弃,避免不良影响;报道具有专业性,不能一味地迎合观众的猎奇心理,而应该注重法制宣传教育;改变节目的形式和功能,减少节目的故事属性,增加与观众的互动问答;提高媒体人的道德水准和专业素养,避免以低俗的方式哗众取宠追求收视率。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媒体、自媒体的监控。

对媒体的要求并非是报喜不报忧,空渲染盛世太平,而是对每个被报道的对象都字斟句酌,避免血腥暴力的细节和犯罪方法的展现。

家长方面,也要在未成年人接触的事物方面进行监督干预。

现在很多应用都专门有设置青少年模式,来限制推送内容的类别,可以善加利用。

如果已经接触到了负面信息要及时进行引导。

如果有其他针对模仿犯罪的治理方法,还请读者集思广益,为我们下一代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文笔拙劣,谨以记之

参考文献

透视日本秋叶原杀人案,欧阳晨雨,检察风云东京再度发生杀人预告,让人联想起08年秋叶原那个血色的午后,樱花旅人浅谈大众传媒影响下的犯罪模仿效应,陈诗琪,法制博览犯罪模仿与青少年媒介素养教育,李宗霖,中国政法大学论警惕法制类电视节目助长“犯罪模仿”效应——以犯罪细节报道中的尺度把握为切入点,申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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