弑母少年:“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不是大错。”可怜父母:我捧出全部真心,终于变成你最恨的人。看看社会、良知、底线,法律、国际惯例、少管所等是怎样的,反思、反思再反思,追问、追问再追问?
频发的悲剧
年12月31日,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在年元旦发布一份协查通报,称该县三塘镇前一天发生一起杀人案,一对夫妇在家中被杀,嫌疑人是其13岁的儿子,一名初一在读学生,疑因家庭纠纷锤杀父母后逃逸。1月2日,该少年在云南大理被抓获。
年11月,同样是湖南,12岁的吴兵杀死自己母亲后,亲属在沅江市泗湖山镇的一家宾馆见到他。面对亲人的痛苦和疑惑,他显得若无其事。
弑母少年:承认自己错了,但不是什么大错,“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可怜的母亲:我捧出全部真心,终于变成你最恨的人。
持刀杀害亲生母亲9天后,12岁的湖南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少年吴某康被警方释放。距离《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十四周岁,吴某康还有两年。
浙江金华,16岁高中生徐力因忍受不了学习成绩名次和家长的压力,用榔头砸死母亲;并移尸灭迹,还写字条欺骗父亲说妈妈去杭州“看病”了。
年12月5日,四川大竹县文星镇发生一起弑母案,一名约13岁男孩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杀害。文星镇一位本地网友告诉澎湃新闻,上述男孩13岁,就读文星中学,平时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比较受宠。而该少年怨恨母亲管教过严。
年2月14日,那是西方国家的情人节,发现福州一教师谢某琴被人杀死在住处内。经调查,其儿子,北大学生吴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经技术手段判定,该案案发时间为年7月11日。案发后,吴某活动于福州、北京等地,伪造母亲辞职信,骗取亲人巨款。据媒体的消息,他还爱上了一位性工作者,拿出十几万彩礼向女孩子提亲。再后来,他像谜一样消失了。
吴某还未众人仰慕的北大学生。作案动机案发到被发现时间太长,从年7月11日到年2月14日,过去了7个多月。可见吴某手段高明,心理素质极高。
年11月,连南一名刚满14岁的少年孟某因害怕母亲向父亲告发其偷偷抽烟之事,残忍将母亲和妹妹杀害,伪造成入室抢劫的假象,于日前被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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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的少年犯罪案
年10月,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3名中小学生入室抢劫至小学宿舍楼,持木棒殴打一名52岁女教师,并用布条堵住其嘴巴,终致女教师死亡。这些案件的残忍程度令人发指,但这仅仅是最近十年来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冰山一角。
年11月,重庆一10岁女孩李某对其在小区电梯偶遇的1岁的小男孩进行殴打并将其从电梯抱回25楼家中的阳台栏杆上逗玩,致其从阳台栏杆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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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失与不当,屡遭诟病
少年儿童不受刑事制裁是现代国家的通例,不同的只是各国设定的标准不同。绝大多数国家是根据年龄来判断的,因为这样最容易,成本最低。
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14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能力的最低年龄。
作为普通法系的英国,也设定了最低刑事责任能力年龄(英格兰和威尔士为10岁,苏格兰为8岁),不过英国还有一条“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即如果受害方可以证明施暴小孩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并有能力辨明是非,那么即使加害人没有到刑责年龄,也将承担刑事责任。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以年龄简单划线带来的机械性,毕竟有些少年心智发育更快一些。
而在美国,则是通过建立一套区别于成人刑事司法体系的少年司法制度,对犯下严重犯罪行为但又不具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少年儿童进行教育和矫治。
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大多数不满17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会由少年法庭审理,而不是适用于成年人的刑事法庭。不过,年龄一般不是硬性规定的,法官可以根据犯罪的严重和恶劣程度,决定案件应该在少年法庭还是移交一般刑事法庭审判。
在我国,现行的中国刑事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无论做什么违反刑法规定的事,包括杀人,都不负刑事责任。不过,对于以年龄为线一刀切判定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一直受到诟病。
另外,中国的少年司法体系则基本空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非黑即白的判断,14周岁以下的,绝对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到16周岁的,对8种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是14-18岁的未成年罪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触犯刑法但因未成年而不予处罚的,刑法只有一句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何为“必要的时候”,收容教养由政府哪个部门负责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除了监护人和学校严加管教外,“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但是,要将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需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如果监护人或者原学校不申请,则不能送去工读学校。这也是工读学校逐渐减少的原因之一。
对有触犯刑法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将其推回给家庭,因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已经证明了家庭教育的失败,指望家庭能起到矫治作用,是不现实的。
中国也应该建立独立于成年人刑法之外的少年司法体系,根据未成年人触犯刑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本人的心智成熟程度等不同,给予不同的强制矫治措施。
少管所数据,严管反而出逆子?
“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高达42.3%的孩子表示“恨过自己的父母”,当问及原因是什么?按比例由高到低依次是:“不理解我”(50.7%),“不关心我的心理感受”(46.6%);“不让我做自己想做的事情”(45.6%),“经常打骂我”(34%),“强迫我做不愿意做的事情”(29.4%),“生活上不管不问我”(28.7%),“父母总闹矛盾影响我”(25.9%),“我有困难不帮我”(13.4%),“溺爱我”(5.8%),另有“其他”原因(9.1%);对照组普通中学生(人)恨父母的比例为(24.7%),排在前三位的原因与未成年犯相同。
据调查,66.3%的孩子曾经有过离家出走的经历,在表示“本人与父亲关系”“很不好”的少年犯中,曾经离家出走的高达90%。孩子离家出走的直接原因依次是“想出去玩”(53.4%)、“一时冲动”(35.1%)、“自己犯错误怕父母责备”(30.9%)“受伙伴教唆”(27.8%)、“家庭生活压抑”(23.2%)、“自己犯错误被父母打骂”(26.4%)、“父母无缘无故打骂”(9.5%)。
这些数据显示,父母教育的粗暴固然是有问题的,但是,法律缺失或不合理,以及如今社会所形成的生存压力,是否也是很重要的原因呢?
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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