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凡做过班主任的老师,都会遇到过一些特别调皮捣蛋,甚至是行为恶劣的学生。这种情况,以前在初中居多,小学较少见,但是现在,似乎连小学也是常见的情况。
这些学生,问题较轻的,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问题严重的,甚至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来,给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一直以来,学校和老师不是拿他们毫无办法。若把这些学生放在以前,要么被学校和老师采取“非常手段”(当然不是体罚或变相体罚)“治得”服服贴贴的,要么实在没有办法了,就是被学校勒令退学或直接开除出学校了。
但是,自从有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方面叙述,下面简称《两法》)之后,法律规定,学校和老师非但没有让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生的权力了,反而经常出现一种情况,那就是学生不愿意来上学了,学校和老师还必须去家访,去做工作,甚至是去“求学生”回校上课。
还有的是,别说什么体罚或变相体罚了,老师们教育学生时,连说句话都要小心翼翼的,唯恐学生听了“受不了”而干出极端事情来。
就目前来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面对这样的学生,有时还真是拿他(她)没有什么办法的。无怪乎不少老师碰到过这样的事情,一些初二的“坏学生”曾经这样向班主任示威:
老师,你就别忽悠我们了,我们学过法律,是懂法律的;我们有法律保护,现在连警察都拿我没办法,何况是老师?(说明:初二学生开始学法律了)
可以想象,听到这些话,老师当时是怎样的一种心情,以之随即而产生怎样的无奈?
不可否认,《两法》的颁布,的确是保障了广大孩子接受教育的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广大孩子兔遭非法侵害。但还有一个或许当初大家都没有想到的问题是,《两法》还被一些行为恶劣的学生加以利用为自己肆意妄为的“保护伞”。无论学生品行如何恶劣,学校都拿他(她)毫无办法。
还有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那就是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这个规定所引发的一些事情,其后果更为是意想不到的严重。且先来看看,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
年12月,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一位12岁少年因不满母亲管教,亲手杀死了自己34岁的亲生母亲。其作案手法之残忍,事发后冷静处理现场,让周围的每一位村民都对这位12岁少年的做法不寒而栗。但就在事发后的第三天,5日傍晚,12岁的吴某康因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4周岁),获得了自由,被派出所民警交还监护人。
年10月18日,湖南省邵东县一所小学的一位女教师被3个学生劫杀,其中最大的13岁,最小的11岁。作案前一个学生的一句“我们还没满14岁,就算打死人了,也不用坐牢”,成了三个孩子作案最大的底气。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以残忍手段杀害老师的三人,仅被送到邵阳市工读学校继续受教育。
《两法》原本是保护正常学生的,后来却成为了坏学生随便加以利用的“保护伞”。《刑法》规定的“未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原本是法律对未成年人行差踏错的挽救与怜悯,却成了心智早熟未成年人犯罪的挡罪利器。这些尴尬的事情,引发人们的思考。
近日,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至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至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对于这个议案,其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并非修改一下年龄那么简单,有待于我们的决策者去思考和研究,去进一步论证其可行性。
但是我认为,目前法律前提之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绝非修改量刑年龄标准了事,还应当同时加大其监护人的“责任”,并以此最大地发挥监护人的作用。因为很多家长(监护人)都犯了一个错误,那就是把孩子送到学校就了事,缺乏对孩子的必要的监护和管教。
所以我更想说的是,在目前的情况下,难道就不能想出一些办法来应对学生出现的问题吗?难道不就不能采取特殊的情况特殊处理的办法吗?
我认为,在严格遵守目前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只要肯想一些办法,肯去努力尝试,我们还是可以尝试一下一些特殊的办法的。
有人想过这些办法:比如要求家长“陪读”,比如勒令学生“停学”在家、并在家长的陪同下“反思”,再比如提升和完善原有的工读学校制度。另外,加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刻不容缓!
我觉得这些都是可以尝试一下的,哪怕就目前而言,把这些当作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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