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邵政复决字〔〕4号
申请人: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邵东市XXXXXXX。
被申请人:邵东市公安局,住所在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昭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夏立坤,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年11月16日以邵东公(红)决字[]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拘留三日的决定,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已经依法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故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请求依法维持。
本政府查明:被申请人于年11月15日晚上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邵东建设北路同心足浴店,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申请人抓获,被申请人查明相关违法事实后,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申请人不服而复议。
本政府认为:申请人在邵东建设北路同心足浴店与洗足女的行为,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属于嫖娼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故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邵东公(红)决字[]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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