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邵政行复字〔〕1号

  申请人:周XX,女,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邵东市XXXXXXXXX,通讯   被申请人:邵东市公安局,住所在邵东市大禾塘街道昭阳大道与绿汀大道交汇处西米。

  法定代表人:夏立坤,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12月14日作出的邵东公(两)决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政府于年1月4日依法受理。同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向本政府提交了当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经审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年12月14日作出的邵东公(两)决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对申请人非法拘留予以赔偿并书面道歉;

三、对罗某某依法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做行政处罚案件事实定性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办案人员存在调查取证不足,隐瞒案情,枉法追究无辜行为。执行处理不符合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故请求依法维持。

本政府查明:申请人与罗XX(XX岁)同是深圳剑锋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的环卫工人,年7月17日,申请人与罗XX在邵东市青年路垃圾站附近发生争吵,后申请人拿着扫把撮箕转身向马路上走,罗XX用左手扯了一下申请人的肩膀,申请人转身用右手前臂推在罗XX胸前,致罗XX摔倒在地,经被申请人派出机构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7月19日,罗XX到医院检查,诊断为L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骨髓挫伤水肿,医院住院治疗。年11月18日,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罗XX在骨质疏松疾病的基础上受伤致L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骨髓挫伤水肿,降级鉴定为轻微伤。年11月19日,罗XX到被申请人派出机构两市塘派出所报案,希望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与罗XX之间的问题。被申请人受理此案为行政案件,对申请人和罗XX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调取了案发时的视频资料,履行了告知程序,于年12月14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并依法通知了其家属,于处罚决定当天交付邵东市拘留所执行。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而复议。

本政府认为:申请人因与罗XX发生争吵后实施了推倒罗XX的行为,造成了罗XX轻微伤的损害后果。罗XX年岁已高,申请人理应知道推人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其受伤害的后果,因此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伤害他人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得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维持邵东市公安局作出的邵东公(两)决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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